什么是強奸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強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脅迫和其它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由此可以看出構成強奸罪的兩個要件:一是違背婦女意愿,二是實質性進入。
女子超市偷盜被逮,為了不想受到法律懲處,同時更不想退贓,主動提出“肉償”,這明顯是自愿行為,超市老板沒有采用暴力和脅迫手段,是周瑜打黃蓋,一個愿打一個愿挨的事,自然構不成強奸罪。只說明超市老板是個色鬼,屬道德不良的人罷了。
但也有另外兩種情況可構成強奸罪。一是如果超市老板逮到偷盜女子后,威脅要報警和罰款,主動逼迫女子肉償。即使女子同意,老板實施后仍構成強奸罪。這就是符合采取其它手段,使女子不能反抗,也就是違背婦女意愿。二是如果偷盜女子是未滿14周歲幼女,超市老板不予查實,不管女子是否自愿,一經發生關系,就構成強奸罪。這也是違背婦女意愿,因為女子不知反抗、不會反抗。
由此可見,做人還是要多學點法律知識。守住底線,不觸紅線,更別碰高壓線。否則一著不慎,將換來牢獄之災,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文原創。圖片來自網絡,侵權聯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