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錯誤的認為,殺了人去自首就可以減輕處罰,但是忘記了法律不是兒戲,殺人償命,也是自古以來鐵一樣的法律。起因朋友的妹妹被強奸,既然證據不足,對方沒有受到刑事追究而動殺機,是不折不扣的故意殺人,必須要受到法律嚴懲。
既然從妹妹被強奸引起,何為強奸?首先是違背婦女意愿,用暴力脅迫,使用藥物,強行與婦女發生關系的。上述情節中的任何一種,均可構成強奸罪。
警方在偵察時,不僅是聽受害人陳述,也會審詢嫌疑人。如果雙方陳述一致,警方研判分析案情,會對案件作以定性,在不構成強奸罪時,通常見的以"證據不足"結案。
為什么證據不足?兩個男女發生關系時,沒有暴力脅迫,也沒有使用其他藥物情節,更沒有任何的威脅手段,發生關系時,是在兩情相悅氣氛下,何來的強奸之說,所以,證據不足,也是說沒有證據證明,發生關系是雙方自愿意識。
有些曲形的"強奸"罪名,是本來已經有的情侶、情人關系,在特別的環境下,女方為了"洗白",說是對方強奸。
妻子出軌多年,與人奸情偶然被丈夫發現后,改口說是"強奸",一經調查發現,通奸很多年了,這咋能算是強奸呢!
朋友的妹妹被強奸,她和對方認識吧,又是一種什么關系,是正在談戀愛,家人不同意,兩個戀人又不舍分開。家里人越是逼著她們分手,她們越是連得更緊,動情之下的男女發生關系,可想而知。
但是在家里人發現后,情急下,在家人誘逼下,違心的說是"不情愿"發生關系,因此,報案稱"被強奸"。
當著家人可編造或者說謊稱,但是面對警方的詢問,是每個公民法定的義務,要如實供述整個過程,編造不行,謊稱更走不通,當整個實情還原,對方沒有一絲強迫意思,強奸就無從談起,當然是證據不足了。
本應到此為止,事后無故把人捅死,是故意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罪是要判極刑的。象這類典型的惡性的故意殺人案,雖有自首情節,但是不足以抵罰,法律上該咋判照樣如實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