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進入訴訟程序,正常情況都應該做財產保全,法院查封被告人的財產,避免被告人在訴訟期間轉移財產。
如果由于操作失誤,在訴訟過程中沒有對被告財產進行保全,以至于被告人在訴訟期間跟妻子離婚并把房子贈與給其兒子,這種情況如果被執行人還有別的財產的,為了更便于執行你可以申請執行別的財產。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其它財產可供執行,那就只能執行該贈與財產,但是要注意其兒子不是債務人,所以執行過程你不能直接追加其兒子作為被執行人,要根據房子是否已經轉移分三種情況來處理。
第一種情況是房子已經根據贈與協議進行了轉移登記至其子女名下的,這種情況你必須通過撤銷之訴來解決,不能直接執行該房產、也不能直接追加其子女作為被執行人。通過撤銷之訴撤銷贈與合同,使贈與沒有法律依據,就可以直接執行贈與財產了。
另一種是房子還沒有過戶的,如果是通過單獨的贈與協議來約定的,只要房子還沒有過戶,法院不需要追加其子女作為被執行人就可以直接執行該贈與房產。
第三種情況是贈與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這種情況不管房子是否已經過戶,都必須通過撤銷離婚協議關于財產贈與部分才能對房產進行執行。
同時還需要注意,贈與的房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再撤銷贈與后還面臨共有財產分割問題,先由夫妻兩個人協商怎么分割,如果協商達成協議不是公平分割或者是沒能達成分割協議的,各地法院在執行時出現不一致的現象,有的法院要求你先提出析產訴訟,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后才執行,有的法院直接執行。本律師認為,先進行析產分割才符合法理,因為如果沒進行分割就執行,有可能會侵犯共有人的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