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國家相關法律對于電魚行為已有明確量刑標準,關鍵還在于落實。普法君雖不是釣魚人,但曾經采訪過漁業執法部門,對于此類行為,普法君有以下幾點看法:
1、“斷子絕孫”電魚行為后果嚴重。
電魚行為,俗稱“斷子絕孫”打魚法。顧名思義,電流所到之處,大小魚類、龜鱉蝦蟹統統命喪黃泉。
這種行為對于水域生態的破壞是極其嚴重的,水下生物多樣性,自然形成一條生態鏈,能保證相關流域內水體清潔,一旦來了大小通殺,對于水體的自潔有著很大破壞性,也不利于生態平衡。
為了保持漁業正常健康發展,相關部門在大江大洋都設立了“禁漁期”,也在不同時期、流域,規定了漁網使用規格,以保證魚類生長發育。
但對于那些電魚的人來講,他們不管啥禁漁期、網眼大小,一桿子下去大小通殺,場面太殘忍。并且這些人,大小規模電魚機均有,極其不利于生態保護。
2、刑法已有條款打擊電魚行為。
對于電魚行為,國家已有法律進行處罰,嚴重者可追加刑事責任。
(1)根據《漁業法》相關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根據刑法相關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因此,對于電魚的行為,國家早就有相關法律出臺。
3、玩忽職守的漁業執法人員也要被追責。
執法要有據,更要嚴格,題主可能關心:如果執法部門不管事咋辦?普法君說,如果遇到類似事情,舉報即可,有辦法“醫”他:
刑法已有規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核發許可證、分配捕撈限額或者從事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看見沒?法律明擺著呢?
今日頭條號《普了次法》,法律界的清流,有態度的脫口秀。關注就給你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