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原因:
其一美國是典型的控槍不禁槍國家。世界各國針對槍支問題的基本做法主要有兩種,即禁槍和控槍。美國是典型的控槍但不禁槍國家。為了嚴格控制槍支,美國進行了大量的槍支管理立法。美國的槍支管理法分為兩個層次:聯邦立法和州立法。聯邦立法在全國范圍內都有效,其主要規定了槍支管理最基本的原則和單一的州立法無法涉及的問題,如跨州或跨國槍支運輸和銷售。除了聯邦槍支管理立法,各州也分別制定有相互獨立的法管理本州,有時州與州之間的法差異很大。
二是美國憲法確定可以有持槍權。美國對待槍支的特點是控槍而不禁槍,這兩點都可以在美國法律中找到依據。美國聯邦立法中,涉及槍支管理的最重要法是美國憲法,而美國人又將憲法捧上神壇,看做立國之本,國家的基石,任何情況下不允許改變。目前,美國的50個州中,44個州的憲法都有明確保護公民持槍權利的條款。這一修正案是美國最初建國者們精心設計的。當時許多美國人的祖先是為了逃避歐洲的宗教迫害而逃到北美大陸的新教徒,他們力圖建立一個沒有政治迫害的國度,確保公民享受最大的個人自由,而歐洲的經驗使得他們對于中央政府有一種不信任感。美國建國者擔心政府權力異化,政府權力擴張侵犯公民權利和自由,于是精心設計了憲法,1791年在權利法案第二條明確規定,“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受侵犯”。他們設想的是賦予民眾擁有槍支的權利,槍口的目標是政府,看著政府防止它為非作歹。
三是不少美國人在生活中認為持槍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槍支成了美國人保護自身安全和土地財產的手段。槍支作為制約政府權力的象征不能消失。這也是美國的建國者對于政府有可能發生異化而設立的一種防備,確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其他國家時有發生的情況:即手無寸鐵的人民面對政府軍隊的鎮壓束手無策,也使作為個人的美國人對保護自己的私有財產和土地的信心大增。由于特殊的歷史環境,美國建國前后,擁有和攜帶槍支的權利,被視為最珍視的個人權利之一。不少美國人認為,這條修正案保護的是個人的持槍權利,槍支管制是非法的。
四是利益集團大力鼓吹持槍權。1871年11月,退役軍人威廉姆?邱奇上校和喬治?溫蓋特將軍在紐約州注冊成立了全美步槍協會。當時,協會的主要目的只是“在一個科學的基礎上推進和鼓勵來復槍射擊水平”,促進步槍愛好者之間的交流,相互提高射擊技藝,推動狩獵、打靶射擊以及槍支安全等水平的提高。而,隨著國內政治氛圍的變化,步槍協會的發展方向開始發生了轉變。上世紀60年代,該協會開始動用其資源來阻止強化槍支管理,活動越來越帶有政治色彩。1975年,全美步槍協會成立了立法行動學會,使其政治活動步入正規化。從此,協會的角色從火器使用安全教育擴展到了政治游說領域。一年后,協會的政治行動委員會“政治勝利基金”建立了起來,其目的就是幫助支持協會立場的候選人進入美國國會。1990年,協會又建立了全美步槍協會基金會,以便籌集資金。時至今日,全美步槍協會被公認為是美國社會中最為強大的單一問題利益集團,在美國影響力巨大,現在會員超過400萬,美國軍政界中也有不少人是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