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事兒看了眾友的意見,觀點,都點到了問題的中心即彩禮。
一,所問女方收了彩禮,后不想結婚,我國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編中有規矩即結婚自由,離婚自由,一對男女要結婚,其權利自主,自愿,不受他人脅迫等等。
她人收了彩禮,一定或必然與你結婚嗎,這中間仍有一些不確定因素呢。
現階段,收了彩禮,反悔得很“正常”。
二,所問,她不和你過,牽扯彩禮,從民俗,常理講,對方應當主動退還彩禮,說不上好結好散,但至少做一切割,當然這事明理人會是這般選擇的,現實中,有一些人就不好說了,還有人以“婚”玩情,騙錢,斂財得,如今這種人還不少呢。
三,因此,這位網友,我認為給得彩禮如不是太多,能和解,當面或請人從中調處一下也就算了,對方退回多少是多少,定當買個經歷,教訓。
如是彩禮金額大,和有無解,只有走司法辦法了,收集相關證據,如書證,人證等等到法院提起訴訟即打官司了。
現在是法治社會,攤上這種事讓人確實窩火,堵心,可話說回來,對方不與你牽手,不過,且還沒領證,這是她人的選項與自由,你能說什么呢。
由上簡述:從你訴說的情節分析,這檔事,只有上法庭依法維權追回你送得彩禮了,舍此無二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