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肯定地說:公安機關的工勤人員,當然是公職人員。為什么這樣說呢?
首先,公安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直接領導下的行政機關。做為行政機關,其機關內部的工作人員大多數應該是公務員;當然,還有為數量不多的機關工人。關于公務員,自然就必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法律規定,即:履行公職,納入公務員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待遇。關于機關工人,雖然不在履行公職的人員范圍內,但都有專用的機關工人編制,同樣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待遇。也就是說:嚴格意義上的行政機關,其行政編制應該只有兩種:公務員,機關工人。
事實上,在目前情況下,尤其是在縣、鄉兩級黨政機關內部,除了上述兩類編制類型之外,還有大量獨立設置的下屬事業單位,以及在黨政機關中做為直接管理的內部科室的事業編制人員,當然屬于標準的混編混崗,有的地方人數還很多。在基層的公安機關內部,這種情況是十分普遍的。這些事業編制人員,同樣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規定,分為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三大類。
也就是說:同樣為工人身份,黨政機關的,稱為機關工人;事業單位的或事業編制身份的,則稱為工勤人員。這兩者之間是有嚴格的概念區分的。目前的年度報表就是按這個口徑上報的。或許,我這樣說有的人根本不相信,可確實是實實在在的事實。
必須指出的是:由黨政機關直接領導、并獨立設置的下屬事業單位,如醫院和學校,更是如此。這是不再多說。
總之:所有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都實行嚴格的編制管理。在目前情況下,機關、事業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既是國家雇員,其中的絕大多數又是財政供養人員。毫無疑問:這兩大類人員通常又被稱為體制內人員,是我國公職人員隊伍的主體部門,工作任務明確,政治地位重要,人員數量也多。
其次,公職人員是一個比較宏觀、偏重于監督制約制度方面的概念。雖然,公職人員的概念早已存在,但作為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中,紃涉及到我的兩部基本法律,分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立法目的十分明確:為了規范政務處分,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立法根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說到底就是: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并正確地給予政務處分。因此,《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條第三款對公職人員的范圍做了十分明確的法律界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
從這個法律規定可以非常明顯地看出:1、《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立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當然是后者的配套法律;2、因此,《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屬于下位法律,法律效力明顯地低于后者。如果《監察法》對公職人員的范圍做出修改的話,《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也必須相應地做出修改。也就是說:這兩部法律的法律地位有高有低,是完全不同的。
那么公職人員究竟包括了哪些人員呢?《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這也就是說:所有的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都是公職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國家機關委托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是公職人員;國有企業(注意是國有企業)的所有管理人員,是公職人員;特定情況下,國企的財會人員、銷售人員,也是公職人員;公辦科、教、文、衛、體等事業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也是公職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主要是農村村委會、城市居委會中從事管理的人員,還是公職人員。很明顯:公職人員這個法律概念,所包括的人員范圍是非常寬泛的,主要目的是用法律的形式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公職人員的全覆蓋,不允許留下死角。
最后回答題主提出的問題:公安機關的工勤人員屬于公職人員嗎?綜上所述:在地方政府直接領導的下屬行政單位的公安機關中,無論是作為行政機關的機關工人也好,還是作為事業編制的工勤人員也罷,肯定都是公職人員。
從這個意義上講,身為公職人員,既意味著一種個人身份、經濟待遇和政治地位,又意味著必須嚴格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秉公用權,嚴于律己,自警自勵,還必須主動地接受監督,絕不做違法違紀的事情。否則,會被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另外,2012年8月由人社部、原監察部令第18號發布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作為目前依然有效的政府部門規章,在第四十六條非常明確地規定:“對機關工勤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規定執行。”這個規定雖然只有一句話,但卻明確地表明:對于黨政機關的工勤人員,肯定可以給予處分,處分的政策依據就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毫無疑問:這個規定的目的與《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完全一致:懲處公職人員,規定的發布機關也是兩個職能部門——人社部和原監察部。這是機關工勤人員屬于公職人員范圍的最有力的政策依據。
用一句話概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編的所有工勤人員,都是公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