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能夠開公司,在不借職務之便侵吞集體資產和其它違法、違規的前提下,可以參與經營實體獲取相應報酬,這應該是沒有爭議的。

相反,我認為,村干部是村民們選出的當家人,致富帶頭人,一般都是地方比較有經濟商業頭腦的能人,那么,不僅可以合伙開公司成立實體,應該還要以身作則,依托鄉村振興戰略,充分挖掘本集體的優勢,帶頭創業,引導群眾走向致富之路!
這個問題引出了我在這方面的思考。目前,村級干部在上班這塊越來越規范,更多的時間都用在坐班和配合鄉鎮來搞好基層工作。目前一個村的工作量越來越多,精準扶貧,確權頒證,民政,計生,國土,農業,環境保護,美麗鄉村建設,交通、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每一項都對應著鄉鎮和各職能部門,從工作鋪排,實施到組織驗收,村級干部上竄下跳,可以整整忙碌一年,公務干部還有公休假、法定假,而村干部幾乎沒有這個概念!
目前村干部是沒有時間和精力來從事實業的!至于題者指出的與別人合伙開公司,雖然并不違規,但我仍然認為,這種形式還要更進一步,要將村干部,特別是村支兩委負責人能親自帶頭成立實體!
如果只合伙辦公司的話,容易陷入損公肥私,合伙侵吞集體資產的嫌疑!如有些村干部與人合資開礦、搞承接村集體建設的公司,很明顯,這樣的公司不僅涉及充當違規違法企業的保護傘的嫌疑,還可能存在利益輸送,那這樣的合伙肯定不符合上級紀律要求!

為什么我支持村主要領導人帶頭辦實業呢?這樣的實業應該是基于鄉村振興的農業產業化方向,應該是可以為村民,為集體帶來示范效應的產業方向。達到的效果是一旦這樣的實體產業成功了,村集體內相同相近的產業如雨后春筍般涌現,而不是村領導辦個實體,其它的就被擠垮了,那樣的肯定就是歪的,不合規的!
當然,這樣的實業是需要相當的資金投入,有一定的虧損風險,這就要村干部們有眼光,有手段,還要有創新思維,能夠把準市場脈搏,真正起到致富帶頭人的角色!

從這一點來說,我認為,屬于基層政府職責的工作應該由政府來完成,不要再往村級壓,要實行事務精簡,要將村干部從繁雜事務中解放出來,真正把部分心思放在集體產業興辦方面,充分起好示范帶頭人角色,這可能是鄉村振興比較重要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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