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講法觀點】司法解釋對此有規定。犯詐騙犯罪后,金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雖然構成犯罪,但若積極退贓且全部退贓,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可不起訴或免于刑事處罰。但這僅限于“數額較大”的標準,600萬顯然已經超出了這個標準,達到了“數額特別巨大”,仍然需要判刑。
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條:詐騙公司財務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當然各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不同,數額的幅度也不同,具體參照各省的規定。
第3條,詐騙公司財務雖已達到本解釋第1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37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的規定不起訴或免于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刑法》第37條,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拒絕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有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總結
詐騙600萬,依然要進行刑事處罰。但如果詐騙數額只是達到較大的標準,積極認罪認罰,全部退贓退賠,檢察院是有可能作出不起訴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