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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鐵自古即為民眾生產、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資源,鹽鐵業的發展與國家的經濟、政治以及軍事等都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可以說是關乎國計民生的經國大業。如果控制了鹽鐵,就等于控制了社會的經濟命脈,也就操縱了天下的輕重之柄。
統治者實行國家專營,通常首選的目標就是鹽鐵,因為實行鹽鐵國家專營就等于支配了國家的經濟資源,具有經濟和政治的雙重功效。因此,漢武帝實施經濟政策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利用法律強制和經營管理相結合的手段,將漢初實施的鹽鐵私營轉變為鹽鐵官營,由官方統一組織、生產和銷售。
一、國家對鹽鐵專營的實施過程
武帝對鹽鐵專營的全面推行并非一蹴而就,是一個逐步展開、不斷深人的過程。早在元狩四年(前 119 年),御史大夫張湯在漢武帝的授意之下就提出了鹽鐵官營的建議,如《漢書·張湯傳》載:“湯承上指……籠天下鹽鐵,排富商大賈。”
這一建議得到批準后,同年由大農令鄭當時具體辦理此事,但考慮到自己不諳鹽鐵經營之道,他便向武帝推薦了山東的大鹽商東郭咸陽和河南的大冶鐵商孔伋為大農丞。雖然按照當時的規定賈人不得為官,但迫于當時形勢,武帝終究還是打破常規,任命他們二人為大農丞并讓其與“以計算用事”的侍中桑弘羊共同策劃鹽鐵官營之事。
經過幾年的醞釀和籌劃,到元狩六年(前 117 年)東郭咸陽和孔伋正式提出了一個關于實施鹽鐵官營的具體方案:
山海,天地之藏也,皆宜屬少府,陛下不私,以屬大農佐賦。愿募民自給費,因官器作煮鹽,官與牢盆。浮食奇民欲擅管山海之貨,以致富羨,役利細民。其沮事之議,不可勝聽。敢私鑄鐵器煮鹽者,釱左趾,沒入其器物。郡不出鐵者,置小鐵官,便屬在所縣。

鹽鐵專營方案一提出,就遭到了許多人的反對和質疑。那些依靠經營鹽鐵發家的“浮食之民”反對國家專營,自然不在話下,甚至許多官吏和知識分子“賢良文學”也紛紛反對。如董仲舒、司馬遷這樣的人士也對此持有否定態度,認為這是與民爭利的行為。
根據后來歷史的發展而言,這種爭論一直持續到武帝之后的昭帝時期,進而引發了所謂“鹽鐵會議”的召開。盡管當時“沮事之議不可勝聽”,但是武帝還是毅然決然地批準了這一計劃,進而使得孔伋、東郭咸陽“乘傳舉行天下鹽鐵,作官府,除故鹽鐵家富者為吏”。從此開始了全國范圍的鹽鐵官營。
二、鹽鐵官營政策的具體內容
鹽鐵官營政策的具體內容,《鹽鐵論》《史記·平準書》以及《漢書·食貨志》等文獻都有較為詳細的載錄。通過對文獻的系統梳理,我們可以將這一政策的內容概述為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實施財政機構職能的改革,重新界定少府和大司農的職責。
中央受命大司農具體分派鹽鐵官到各地專職管理鹽鐵專賣之事,而且鹽鐵專賣的收入由少府轉為大司農。同時,為了經濟進一步控制的需要,便增設了水衡都尉作為新的財政機構輔佐中央鹽鐵經營。
就西漢帝國統治天下的權力而言,非皇帝一人莫屬,為統治天下而運作的財政當然也是君主一個人的財政。但是,這種財政不過是君主公的方面,此外還有私的方面。所謂私的方面就是指君主個人生活,亦即宮廷所需的費用。
這兩個層面也可以說是政府的財政和宮廷的財政,西漢時期這兩種財政是基本上相對獨立運作的,主要由少府和大司農兩個機構負責,即如元代的王惲在《玉堂嘉語》所言:
“漢少府掌山海坡澤之稅,以備天子私奉。大司農掌國貨,以供軍國之需。”
可見少府為皇帝的帝室財政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掌管山海地澤之稅的收人。在沒有實施鹽鐵官營之前,鹽鐵之稅作為山海池澤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自然歸少府掌控。實施鹽鐵官營后,其收入大大超過了以前所得稅收而且不再作為私錢而供王室私用。為了維系龐大帝國的運轉,特別是為了強化官員對最高統治者的依附關系而支付的巨額薪俸,漢武帝決定把鹽鐵官營所得劃歸國家所有,交給大司農具體負責。

大司農中管理鹽鐵專賣的官員最初是大農丞(大司農的屬官或助手),后來不設此官,只在大農之下設立“斡官”(其長官稱長,副長官為丞,統稱長丞)來管理鹽鐵專賣收人的問題。國家設“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作為中央派往地方的專使,分別管理各地包括鹽鐵在內的各種官營商業。
同時,各地的鹽鐵官由大農令丞直接領導,其正副長官令丞的級別相當于縣的令長及縣丞。后來隨著鹽鐵官營的深入發展,中央又進一步調整了財政機構體系,于元鼎二年(前 115 年)增設了水衡都尉,協助少府和大司農以便更好地控制日益復雜的社會經濟。
鹽鐵官營初始階段,主要由鹽鐵商東郭咸陽和孔伋負責,但是由于他們本身即為商人出身,又因其在具體用人的過程中大多啟用一批工商業主到地方主政鹽鐵事宜。這就不可避免地導致了這些人利用職權之便,故意破壞鹽鐵官營的聲譽,妄圖阻止鹽鐵官營的實施。
顯然這與初衷相去甚遠,為了更好地推行鹽鐵官營政策,漢武帝斷然取締了孔伋和東郭咸陽的職務,最終于公元前 110 年改任桑弘羊為治粟都尉兼代大農令,全面主持帝國的鹽鐵等經濟工作。
第二,整頓并增立郡國鹽鐵官,強化中央對鹽鐵的控制。
桑弘羊的確沒有辜負武帝的重托與厚望,自從他全面執掌國家財政大權以來,一開始便對地方郡國的鹽鐵官進行了嚴厲整頓,強化了他們不折不扣地執行中央決策的意識并且明確規定地方鹽鐵官的職責為管理鹽鐵的生產、分配和禁私。
后來桑弘羊又不斷增加了設置鹽鐵官的地區。據不完全統治,經過他的努力,當時一共設置了鐵官 48 處,鹽官 35 處。按其規定,凡是產鐵的縣都要設置鐵官,“郡不出鐵者,置小鐵官”,這些小鐵官沒有生產任務,他們的職責就是負責所在縣的鐵器銷售,以保證當地生產者能夠買到鐵器進行農業生產。
西漢帝國實施鹽鐵專營政策以來設置的鹽鐵官時,便可以發現一個極為明顯的特征,那就是其分布在漢初王國封土的要遠遠多于中央直屬的郡縣之地。具體言之,鐵官48處中有 29 處在漢初封國地區,19 處在漢初中央直屬地區;鹽官35 處,19 處在漢初封國地區,16 處在漢初中央直屬地區。

顯然,鹽鐵官具體的設置與分布是武帝與桑弘羊等中央要臣深思熟慮的結果,通過其分布的特點就足以看出中央此項政策的政治性傾向,那就是要通過鹽鐵官營這種經濟政策來打擊地方尤其是封國的勢力,以便更好地支配地方進而實現帝國的威嚴、強化王權的目的。或者說,鹽鐵官從中央到地方、從南到北、從東到西星羅棋布,其本質就是以王權為核心的整個帝國權力網絡的建構與全面鋪開。這一過程體現了強大的國家政權對經濟的嚴密布控,即帝國政府盡其所能地運用政治權力來經營經濟的重要舉措。
第三,鑒于鹽鐵的性質及分布特點的不同,政府對鹽鐵官營又有所區別對待。
對于鐵的專營而言,從采礦、冶鐵、鑄器、運輸到銷售一開始就完全控制在了政府手中。這主要因為鐵“為天下之大用”,它不僅是制造農具的重要原料,而且還是冶煉兵器的原料,一旦落入地方勢力之手就很容易造成奸偽之業,并對中央政權的統治造成極大威脅,必須由國家嚴格控制與掌握。
同時,在政府看來大規模的生產比一家一戶的小生產更經濟,也更利于推廣與普及新式鐵制生產工具。其具體的做法就是由各地產鐵的郡縣設置鐵官,嚴格組織鐵官徒(主要包括工匠、刑徒以及卒等)來進行開采、冶鑄、儲存、運輸以及銷售鐵器,而沒有鐵的地方則由設置的小鐵官來主持鐵器的銷售事宜。這樣,鐵器從生產到流通,從流通到銷售每一個環節都牢牢掌控在國家中央政府的手中。
至于鹽業則與鐵器的經營有所差別,主要采取的是“民制、官收、官運和官銷”的專營政策,即在產鹽區設立鹽官,由其提供制鹽的器具并組織招募生產者煮鹽,也就是《史記·平準書》上所載的“募民自給費,因官器作煮鹽,官與牢盆”,顯然從史料的記載來看鹽戶要劃歸政府控制,是政府招募來專職煮鹽的,用的是政府的煮鹽器具,其本身是政府的“客戶”;同時鹽戶被招募的條件是他們具有一定的生活手段,有能力負擔自身的生活費用,而且他們的身份是自由的。
最后,鹽戶生產的鹽統統由政府收購并運往各地出售。相比較而言,鹽業的生產環節相對寬松一些,但是由于政府嚴格控制了鐵器領域,這就決定了地方私人根本不可能具備煮鹽的工具,也就意味著政府間接控制了私人煮鹽的可能性。總之,國家雖然對鹽鐵資源采取了具體不同的經營方式,但是終究都實現了對其嚴格控制的目的。
第四,政府在實施鹽鐵官營的過程中,還借助了殘酷的法律手段。
鹽鐵官營這種強制性的政策在執行的過程中所遇到的阻力是可想而知的,但是力主擴張政策的漢武帝及桑弘羊等人對此不屑一顧,而是憑借國家權力制定殘酷的法律為政策的進一步實施保駕護航。如“敢私鑄鐵器煮鹽者,釱左趾,沒人其器物”,顯然這是對違反政府政策而私自經營鹽業和鑄造鐵器行為的刑事處罰,同時還要沒收其冶鐵煮鹽的器皿。

對于不能有利執行鹽鐵官營政策的政府官員也要采取相應的法律制裁。元鼎中,博士徐偃就曾因改變鹽鐵官營的政策,鼓勵膠東、魯國兩地進行私鑄鹽鐵曾被問罪。郡國如果沒有得到朝廷的允許是不可以隨便鼓鑄鹽鐵的,鼓鑄與否完全由中央政府來決定。
或者說,鹽鐵官營政策是在中央政府控制下進行的一項組織嚴密的經濟政策,甚至是靠暴力的非常態方式保證其正常運作的,無論是誰?哪怕政府官員只要違背中央意旨,妨礙鹽鐵官營政策的執行都會受到政治打擊和法律的嚴懲。
總之,鹽鐵專營政策的實行是對漢初以來放任經濟政策的重大調整,其依靠法律和行政性的手段基本上阻斷了私營鹽鐵的富商大賈獲利之途,把當時關乎國計民生、獲利最大的兩宗商品收歸國家專賣,這不僅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政府的財政困乏的問題,即如史家所言:“四方征暴亂,車甲之費,克獲之賞,以億萬計,皆贍大司農,此皆……鹽鐵之福也。”
而且還進一步增強了帝國中央政府對經濟的控制。鹽鐵官營作為武帝在經濟領域實施的重要政策,但它并不是孤立存在和單一運作的,與其相互作用共同實現國家權力在經濟領域滲透以便控制社會財富資源的政策還包括統一貨幣、算緡告緡、均輸平準以及酒類專賣政策。
換言之,中央政府通過在經濟領域實施以鹽鐵官營為核心,以統一貨幣,算緡告緡、均輸平準及酒類專賣為補充的手段,實現了權力對社會經濟資源的控制,甚至引起了社會運作機制的變化。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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