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與合同制工人,有哪些區別?
企業的用工制度計劃用工制度,即國家每年下達招工指標,各地勞動部門根據當地的計劃指標細化分配,并進行招收錄用,這些職工國營、集體固定工,八十年代初叫“鐵飯碗”。八十年代中期國家對企業用工制度開始進行改革,不再招收固定工,改為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從九十年代中期起,國企大集體企業逐漸實行全員合同制,包括原國有固定工,企業干部都改為合同制工。再往后,實行企業自主招工以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一侓要訂立勞動合同,現在不管是國企民企所用的工人都需要依法訂立勞動合同,這些職工自然都屬于合同工。
但現在國企合同工有三種:一種是由計劃內固定職工改簽合同的合同工,這部分合同工大多數退休或將要退休了。二種是八十年代計劃內招收的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這部分合同制職工數量不多,多數已退休或快退休了。三種用工制度改革后,企業自主陸續招收的合同工,在企業職工中人數占比最大,人數最多,是現在企業的主力軍。
就現在的用工制度,沒有合同工人和合同制工人之分,都是合同工或者合同制工人。之前的合同制工人是與固定工(正式工)相區別的。八十年代的合同制工人與固定工改為合同制工人,這兩者是有區別的。當年他們的工資福利待遇有差別,在工作單位的變換上,固定工可以行業跨省調動,工資級別待遇不變, 而合同制工人不能跨地區調動。八十年代的合同制工人要繳納養老保險(個人繳費,企業補貼),固定工不用繳納養老保險。實行養老保險改革后,固定工人退休時,養老保險改革之前的工作年限可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退休養老金待遇,而合同制工人的工齡不能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計算養老金待遇。現在的合同工與八十年代的合同制工人在工資福利待遇退休待遇上沒有什么區別,退休養老金待遇都是以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的。
也許有些人把國企的工人稱為合同制工人,把國企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工人稱為合同工。不管是國企職工,國企外其他企業職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是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訂立勞動合同的,因此,從法律定義上講都是合同工,從根本性質上沒有區別。
但從現實中看,國企(特別是大國企)的職工,與其他企業的職工,在工作的穩定性,工資待待,福利等方面,有較大差別的。例如養老保險繳費上,國企一般都按工資的100%繳納保費的,而其他企業一般都是按60%的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部分國企還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而私企都不為職工繳存這兩金的。國企執法比其他企業要嚴格,嚴格執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保法,等各種法律法規,其他企業相對沒有這么嚴。國企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般都能得到維護。如工作時間 周工作40小時,周兩休,帶新假。帶新假其他企業也是沒有的。國企的職工,工作比較穩定,勞動者與用單一經訂立勞動合同,就不能輕易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而一些私企在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上,比較隨意,法律意識比較淡薄,職工隊伍不夠穩定。
總之,國企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待遇,都優于絕大多數私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