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問是河南如何規定的才對吧。
河南對賭博的規定,目前我知道的有兩個,一個是《河南省禁止賭博條例》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以下罰款:
(一)個人參賭在三十元以上不滿一百元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個人參賭在一百元以上不滿五百元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個人參賭在五百元以上不滿一千元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或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上面這個是比較早的了,再一個是比較新的《河南省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的規定: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參與計算機網絡賭博或者到賭場參與賭博的;
?。?)以欺騙方式,誘人參賭或誘騙、教唆未成年人賭博的;
(3)以“牌九”、“押寶”、“同花順”、“推餅”等方式賭博的;
(4)人均參賭金額在2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800元以上的;
?。?)在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的;
?。?)多次參與賭博的;
(7)一年內曾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受過處罰的。
原則上應該適應《河南省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但是《標準》只規定了情節嚴重,至于賭資較大而情節不嚴重的標準,還不太清楚。
另外,根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若構成《刑法》第303條賭博罪的規定,那就直接觸犯刑法,就只能入罪量刑而不是治安處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