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事情告是不可能的,原因是你無處可告,因為法律根本不支持你這種“自私自利”的想法。
結婚后才知道自己老婆其實是有不愿意生育的丁克思想,這對于一個有傳宗接代思想的男人來說,確實是一件不能接受的事情,可如今兩人已生米煮成熟飯,是合理合法夫妻關系,而《民法典》規定婚姻關系夫妻雙方的義務其中一點就是要“相互尊重”。
這里的相互“尊重”,其中包含了尊重彼此不同的意愿,當然也包括了有不愿生育的意愿和想法。 那么一個傳統的男人,娶了一位有前衛思想的老婆,面對自己生育權利的缺失,又該怎么辦呢?
參與案例:
早前在天津,有一對夫妻結婚已超三年。由于妻子正處事業上升期,不想過早的要小孩,所以夫妻生活時一直堅持服用避孕藥。
但她老公考慮到彼此年紀也大小了,到了是該要小孩的時候,于是雙方為到底要不要小孩這事,經常爭論不休甚至冷戰。
后來,老公趁自己老婆不注意,偷偷將她一直服務的避孕藥換成了維生素片,最后導致妻子無意愿中懷孕。
得知自己被老公“暗算”了,做妻子于是非常生氣,認為自己老公的行為是對她極大的不尊重,并且提出要離婚。同時還認為她老公侵犯了她的人權,起訴要求其賠償她精神損失費,最后妻子的這一要求沒有得法院的支持,被駁回了。
對于以上天津這對夫妻的這種情況,通常看來,生育權只有女人才有,因為十月懷胎這事男人干不來;而實際上,生育權不僅僅是女人才享有的,同樣,男人也是享有的。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明確:“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因此在婚姻中,夫妻雙方的生育權是共同受到法律保護的。
到這里,有支持妻子不生育的人肯定會問,既然夫妻彼此都有生育權,同時 《民法典》又規定夫妻雙方的義務要有“相互尊重”,那做為妻子的在提出賠償其精神損失費時,為什么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是的,在這個案例中老公的行為顯然侵害了妻子不生育的權利和意愿,妻子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也是理所當然的事。但問題就出現在, 這妻子在提這個賠償要時是在她提對出離婚訴訟時一并提出的,原因是“強迫懷孕”并不屬于婚姻法規定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幾種情形之一。
《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可見,以上情況老公強迫妻子懷孕并不屬于上述任何一條賠償情形。
那么,當結婚后發現老婆不愿生育,做老公的該怎么辦呢?
通過上面內容我們已清楚,夫妻雙方都是享有選擇生育或者不生育的權利,在發現自己老婆不愿生育這種情況下,結合法律和倫理,我覺得最可行的辦法還是通過雙方溝通、協商,探討一下家庭生育和不生育的區別,以及有親子關系家庭的樂趣,還有談及一些將來年老時如此養老等問題,多從樂觀一面潛移默化打動她,達成一致意見。
假如依然無法達成一致,那么夫妻任何一方都是不能強迫對方進行生育或不生育的,否則除了會導致婚姻破損,另外個人還有可能構成侵權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