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上說,降格處理分兩類:一類是行政案件,包括治安案件(治安案件屬于行政案件)降格處理;二是刑事案件降挌處理。
粗懂法律的人應該知道,行政案件由行政機關依法處理;刑事案件通過“司法途徑”處理。
我國目前的行政機關很多,比如:工商、銳務、土地、城管、教育、住建、勞動、公安……等等多個,而司法機關“專職”的只有兩個,即檢察院、法院。兼職的司法機關常見的是公安機關,其實還有國家安全機關、國家監察機關、軍隊保衛機關。
行政機關按體系屬于政府管,司法機關按系統屬于人大管。民警行使職權具有行政、刑事雙重意義。也即民警處理行政案件降格時由其同級政府和上級行政機關處理;民警處理刑事案件時降格,由“專業”的司法機關-檢察院監督。
題主說的“降挌處理”,到底是行政案件降格處理,還是刑事案件降格處理呢?如果這個基本問題都沒分清,就無法給出正確的答案。行政案件降格處理原則上黨紀、政紀處理;刑事案件降格處理可能是黨紀、政紀處理,也可能構成濫用職權或瀆職犯罪。
只有構成刑事案件“該立案不立案”,涉嫌瀆職時,或構成濫用職權的犯罪時,檢察機關才會介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