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物業保修、保安、保潔三方面評定,我反對取消物業。
一、物業的法律地位
經國務院2018年3月19日最新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對物業管理做出了定義。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物業管理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這充分說明,有法律做支撐的物業不僅不能取消,反而要大力加強物業管理工作。
二、之所以存在取消物業的要求,是因為物業服務管理存在諸多問題,與人們的要求相差甚遠。
從目前物業服務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來看,主要有以下幾點:
1、為數不少的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聘用尚未得到落實。
2、應由業主大會決定的事宜,尚未得到落實。
3、應該向全體業主公開的重大事項尚未落實。
4、即使一些物業服務企業公開的事項,也存在著公開不規范的問題。
5、一些物業服務企業存在侵害業主利益的行為。
三、物業服務企業要解決的重點問題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小區物業管理應解決好下列問題:
1、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2、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違法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3、物業服務企業提升服務及管理水平。
4、物業服務企業糾正存在的侵害業主利益的行為。
5、應該向全體業主公開的重大事項規范公開。
6、發揮業主委員會的監督職能。
7、提升全體業主的維權意識。
總之,應加強物業管理工作,在合規、規范上下功夫,提升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與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