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和非法行醫罪的區別
非法行醫,廣義上講包括民事上的非法行醫、行政上的非法行醫和刑事上的非法行醫。
民事上的非法行醫,主要指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診療規范等行為造成了患者損害,單純的需要進行民事賠償,無需其他任何處罰。比如,醫療風險告知不充分、術前檢查不到位等行為,如果造成患者損害,僅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行政上的非法行醫,包括違反衛生管理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等行政上的行為,比如本案中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行為,醫療機構超范圍行醫或采取出租、承包經營的行為等等。這些行為觸犯了行政法律規定,或者由于情節輕微,并未觸犯刑事法律。因此,這些違法行為應該受到行政處罰,也屬于非法行為的范疇。
刑事上的非法行醫,指違反刑事法律規定,觸犯了刑法,則構成了非法行醫罪,也就是我們口中經常提到的“非法行醫”。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三)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四)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因此,當嫌疑人符合上述四種情況之一時,并且達到情節嚴重時,則構成非法行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