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已經離婚了,那么涉及的問題要少一些,關系也更簡單。這種事不影響財產分割,也就是說原則上離婚時也是平分共同財產的,女方是有過錯,但是只是離婚的充分理由,這感情絕對破裂了嘛,既然已經離了,那其實也沒啥用。影響分割財產的,基本上是遺棄,虐待,重婚等有限的幾種情況,才能在對方不自愿的情況下多分財產,出軌不在其列。主張賠償的話,主要也就是三塊:一是孩子出生后產生的撫養費用的一半,包含衣食住行,教育醫療等等,但是需要自己舉證,到底是多少錢。二是精神損害賠償,不管你要求多少,一般法院最后酌定也就三五萬,基本上不會超過十萬。三是離婚后已支付的撫養費,如果孩子跟女方,男方已支付的可以要回來,如果孩子跟男方,可以要求女方改由女方扶養,并且主張離婚后的扶養費用,當然也需要舉證。
當然,特殊一點的情況是離婚時約定男方不支付撫養費或者少支付,而是在財產尤其是房產分割時傾斜,那這種情況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財產,但法院不一定支持。尤其是財產分割協議沒有明確說明為什么不平分的情況下。財產分割協議本質上是個民事合同,原則就是平等自愿,不違背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現在發生變化的是孩子非親生,帶來的就是撫養義務的滅失,如果不平分財產的協議沒有體現這一點,那么沒有理由因為不需要撫養孩子而要求變更,一般會視為財產分配是雙方自愿行為,維持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