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越懂法律,越需要律師的存在。
就舉個比較淺顯易懂的例子。
《民法總則》出臺后,訴訟時效由由兩年延長至三年,這可能大多數人都知道,但是非法律人士可能不明白何時訴訟時效如何起算,什么情況下中斷、中止,當然,對于這類問題,法官必然很清楚,因為法官是案件的審判者,但是訴訟時效的起算、中斷、中止法官是不會向訴訟的當事人就訴訟時效的問題作任何說明的,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說白了,假如你作為一個案件的被告,實際原告就某項權利追索的訴訟時效已過,但是只要你不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就不會主動向你釋明,也不會主動適用于訴訟時效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當然你就很有可能喪失了訴訟中的優(yōu)勢。
舉這個例子,只想說明,雖然法官很懂法律,但是也需要律師的存在,目的在于在法律范圍內還原某個事件的真相,當然律師的作用還體現在很多方面,就不一一贅述,最后還是想說,雖然法官越懂法律,但是越需要律師的存在。找個靠譜的律師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