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這這……要要要……怎么說才好呢?不過,大家緊張也沒用,喊刀下留人的人無論是不是結巴,都不會改變什么的。因為,這種情形是不會出現的,在古代砍一個人的頭不是那么容易的事。
大家知道,古代地方首長的職責可不像現在這樣分得那么專業(yè)的,古代的地方首長,比如縣官,他可以是縣長、也可以是公安局長……更多的時候是擔當法院法官的角色。所以,許多案件基本是由地方首長包辦的,包括提審犯人,給犯人定罪甚至判死刑。但是,縣官可以判一個人死刑,卻不可以立即就拉出去砍頭的,他需逐級上報,層層審核,一些事關重大的的案件,最后報到中央還要三司會審,由皇帝審核并決定這個人殺還是不殺,程序繁瑣著呢。
我國在先秦時期,就有死刑復核的初始理念出現,主要是皇帝為了防止下級官員濫用權力、濫殺無辜,威脅皇權。漢朝時,死刑復核制度開始出現,東漢光武帝就規(guī)定有“錄囚”制度,即由上級甚至是皇帝本人,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監(jiān)獄囚犯情況及司法系統(tǒng)工作情況,審查案件有沒有錯誤,看看下級官員們有沒有徇私枉法,對于死刑案件更是要反復審核多次。這個制度到隋唐兩代得到發(fā)揚光大,《隋書·刑法志》就規(guī)定:“死罪者,三奏而后決”,唐太宗更是將“三奏而決”改為“五奏而決”。
《新唐書·刑法志》中就記載唐太宗有一次親自檢查工作:“親錄囚徒,閔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縱之還家,期以明年秋即刑”,他審核了一批死刑犯,覺得其中三百九十名犯人案情值得同情,就讓他們回家與親人告?zhèn)€別,等明年秋天回來再行刑。讓唐太宗意外的是,這幾百名死刑犯竟然“及期,囚皆詣朝堂”,到期限時,這些犯人全都回來了,沒有一人逃跑。唐太宗大為感動,于是全部赦免了他們。
所以,一般情況下,古代判了一個犯人死罪,“三奏”“五奏”之后,再交皇帝朱筆勾決時,基本是不可更改的了。而且,有關系的犯人,或者皇帝想赦免一個人,早在監(jiān)獄里就應該辦好了,哪會等到劊子手舉刀時再叫人喊“刀下留人”的,這不是太危險太兒戲了嗎?
不過,古代還真有類似“刀下留人”的情形出現。宋朝《元豐令》規(guī)定,死刑犯臨刑時,如果犯人喊冤或有人為他喊冤,行刑就必須暫停,案件需要重審。不過,最多只可以喊三次,而且,必須得拿出有力證據,就象今天不服上訴需提供新證據一樣,不然喊第二次的機會恐怕就沒有了。
但是,在封建社會,官場黑暗,欺上瞞下的事情多去了。許多死刑即使復核多次,各級官員都會想辦法欺騙上級、欺騙皇上,制造各種冤獄。比如在清朝,雖然有臨刑前喊冤停止行刑的規(guī)定,但獄卒們會給犯人口中塞東西、或更狠毒者直接毒啞犯人,讓犯人沒有喊冤的機會;在行刑時,監(jiān)斬的官員也會裝作聽不到喊冤聲,故意不終止行刑……臨刑喊冤基本名存實亡,反正,喊聲“刀下留人”就想救下一個死刑犯,簡直就是天方夜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