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從刑法第78條規定,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行為屬于重大立功。殺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幾十個人的生命,那這個行為可以屬于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救人的行為,應當屬于重大立功行為。
但是呢, 立功有一個時間點的限制?!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立功的規定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所以立功是存在時間限定,需要到案之后實施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申913號再次重審并確定這個時間點,認為犯罪分子到案是認定構成立功的時間起算點,到案的標準應當與投案自首的到案保持一致。到案前實施的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法定量刑情節意義上的立功。
所以,即便其救了十幾個人,但因為其屬于在逃犯,并未到案,實施的這些行為不能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立功行為。當然,這些行為可以作為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有悔罪的表現以及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的認定標準,由法院在量刑時酌情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