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行政單位工作,我來簡單地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第一、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必須參加的社會保險險種是比較多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肯定必須強制性地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具體包括了最基本的6項社會保險,分別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醫保、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如果把視野放得再寬一些,還有作為補充性養老保險項目的職業年金,作為補充性醫療保險項目的大額醫療保險(實際上就是城鎮職工的大病保險)。整整有8項之多,除了大額醫療保險是非強制性的補充醫療保險之外,其余7項全部都是強制保險。
第二、《社會保險法》規定的城鎮職工退休的法定條件
與退休年齡直接密切聯系的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醫保。《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退休、開始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在這里,關于退休年齡的表述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謂的法定退休年齡,實際上指的就是1978年國務院以國發〔1978〕104號文件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兩個法律文件中規定的退休年齡,即:干部為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工人為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當然,這只是一般規定,如果因病、因殘喪失了勞動能力或從事過特殊工種工作時,還可以適當地降低退休年齡。
第三、《公務員法》規定的公務員退休的條件
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主體是公務員,公務員的退休問題,當然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辦理。《公務員法》第十四章采用專章的形式對公務員的退休做了專門規定。毫無疑問,相對適用于全體公民的《社會保險法》是普通法,《公務員法》對公務員退休條件的規定,當然是特別法。從法律效力的角度講,特別法肯定優先于普通法。也就是說:公務員的退休年齡問題,完全可以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執行。
《公務員法》對公務員退休的規定,主要有兩條:1、第九十二條是:“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這一條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完全一致,沒有任何特殊之處。2、第九十三條是這樣規定的: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
這一條就是關于公務員退休的特殊規定。具體適用的法定情形主要有兩種,分別為:1、工作年限滿30年的;2、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并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辦理的法定程序是:本人自愿地提出了申請;并且經過了任免機關的批準,才可以提前退休。
這就清楚地顯示:公務員確實可以提前退休,但前提條件是在符合兩種法定情形的情況下,必須由本人自愿地提出了申請,并且經過了任免機關的批準之后,才可以提前退休。也就是說:公務員提前退休是有條件的。更確切地說:如果本人不愿意提出申請,公務員完全可以不提前退休;即便是本人提出了申請,在任免機關不予批準的情況下,也不得提前退休。
事實上,公務員自愿申請提前退休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并不多見。原因其實也非常簡單:公務員退休之后,實際收入肯定會有所下降,甚至出現大幅度下降。在此情況下,當然很少有人愿意提前退休。畢竟,任何人都是理性的。
第四、《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的事業人員的退休條件
在我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另一類公職人員隊伍,人數比較大,最基本的管理法規是國務院發布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屬于行政法規的立法層次。《條例》第三十六條只是泛泛地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很明顯:沒有做出任何特殊的規定。這就意味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退休問題上,與企業職工的法定條件完全一樣,根本不能享受任何特殊的政策待遇。
第五,回答題主提出的問題: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年滿五十歲,工齡三十年提前退休好還是繼續工作好?
從以上的介紹中可以非常明顯地看出:在目前情況下,只有公務員可以享受提前退休的政策待遇。其他任何類別的工作人員,包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都不得享受提前退休的政策待遇。
更通俗地說:公務員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至于到底提前退不退,首先取決于公務員本人愿意不愿意提出申請,本人當然具有選擇權;其次即使提出了申請,也還必須得到組織部門的批準之后,才可以提前退休。如果組織部門不批準提前退休,當然還得繼續工作。對公務員來說,工作上的需要、組織的決定肯定是第一位的,身為公務員必須服從,沒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在這里,公務員唯一可以自行決定的,只是個人是否需要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請。即使申請了,最終能不能如愿地提前退休,個人并沒有決定權。總之一句話:人在官場,身不由己,僅此而已。
對于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公務員來說,絕大多數人一般不會申請提前退休,經濟上很吃虧,根本不劃算。除非家庭有特殊需要。可以肯定地說:公務員當然是繼續工作到齡退休更好。
至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法律、法規實際上是禁止其提前退休的,根本無權申請提前退休,這是毫無疑問的事情。法律就是法律,行政法規就是行政法規,當然具有普遍的法律約束力,任何人當然都必須嚴格地遵照執行。
在法律明確禁止的情況下,還一本正經地討論究竟是提前退休好還是繼續工作好,其實是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