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偷了10萬塊錢,不論他拿去做了什么,這些錢都是需要返還的。小偷以個人名義把錢捐給了紅十字會構成無權處分,破案后這些錢由警方追回后應當還給失主。
無權占有人的返還義務
在這個案例中,紅十字會屬于無權占有人,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權利人可以請求無權占有人履行返還義務。小偷偷來的錢屬于盜贓,不是他自己的合法財產。將盜贓以個人名義捐給紅十字會構成無權處分。原權利人也就是失主可以向無權占有人(紅十字會)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要求其退還10萬塊錢。
《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紅十字會不構成善意取得
可能有的朋友會說紅十字會并不知道小偷以個人名義捐獻的10萬塊錢是他偷來的呀,紅十字會是不是已經構成“善意取得”,不用歸還10萬塊錢了呢?答案是:紅十字會并不構成善意取得,仍然需要返回10萬塊錢的盜贓。我們來看看“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有什么。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1.受讓人在接受財產時必須是善意的。即受讓人并不知道轉讓人是無權處分。這一點,紅十字會是滿足的。
2.受讓人向無處分權人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即受讓人不是免費獲得財產的,一般需要支付物品的市場價格。從這一點來看,紅十字會就不滿足條件了。紅十字會只是“免費”地接受了小偷的贈與。
3.轉讓的不動產已經進行了登記,不動產已經完成了交付。小偷對紅十字會的捐款已經轉入了紅十字會的賬戶,符合這一條的規定。
因為要構成“善意取得”必須要滿足上述的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小偷對紅十字會的捐款行為不符合“善意取得”第二個條件的規定,所以紅十字會會這筆盜贓不構成善意取得。
結語:不管小偷是出于什么樣的心理將他人的財物盜來之后又轉手捐給了紅十字會,小偷的行為都已經構成了盜竊罪。10萬錢的數額已經達到了盜竊罪的立案標準,等待他的將是牢獄之災。如果想要通過捐款給紅十字會從而幫助到需要幫助的人,也應當拿自己的財產來捐獻,盜取他人的財物屬于違法行為,是非正義的,不可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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