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一一?
依我之見:
如果你的"孩子"犯罪時系不滿十八歲周歲的未成年人,我國法律規定為限制責任能力的人,而作為該未成年人的父母就屬于法律上的"監護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司法機關在偵查丶起訴丶審判刑事案件時應當通知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到辦案機關參加訴訟,也就是說公安機關丶檢察院丶法院在審查詢問丶訊問和法庭審判時監護人必須到場。即然法律規定法庭審判監護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必須到場,當然,法庭宣判"孩子"徒刑的判決也自然知道其所涉罪名丶所判刑期。
再者,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是我國法律的一項原則,就本問題而言,孩子犯罪司法機關處理時還是未成年人其思維和理解能力有限,對于法院的刑事判決的嚴重性需要"監護人"來把握,因此,從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上訴權"更需要監護人來分析丶把握和決定是否提起上訴。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當初法院送達本案刑事判決書時依法就應該將該判決書的副本送達到孩子的監護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簽收。所以,當初孩子的監護人就有權找法院要判決書。
如果你的"孩子"已年滿十八周歲,在法律上講系完全行責任能力之人,其民事刑事行為自己作主丶自負其責。我國法律規定作為完全行為責任能力的"孩子"(己非孩子了)犯罪,國家偵查丶檢察丶審判案件時勿需通知其家人到場,當然,判決書的送達也不一定會送給家人。就本案而言,既然是孩子已入獄一年多了,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家人還是可以找法院要判決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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