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可避免會出現資金周轉不開,別人找你借錢的事情,如果錢不多還好,錢多了,總需要寫個借條或者欠條。這時候不少人尤其是選擇性疑難綜合癥患者,就會糾結了,到底是寫個借條,還是欠條呢?這兩者有區別嗎?
首先我們來簡要說明下,借條和欠條的區別。首先用兩個范例展示給大家看。
借條:


欠條:

除了樣式不一樣,那么從法律上有多少影響呢?
從訴訟時效上來說: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首先約定了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時效是一樣的,都從還款期滿時計算。
但沒有約定還款期的
欠條的訴訟時效從欠款形成之日計算,債權人應當在欠條出具的次日起兩年內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而借條,出借人隨時都可以向借款人請求還款,訴訟時效是從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債權人應該在借款事實成立的20年內主張權利。

舉例說明:
小紅找小明借款了3萬,小紅給小明寫了欠條,沒有約定還款日期,那么過了兩年以后,如果沒有產生其他特殊事由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等情形,等小明有天突然起訴要求小紅還款時,小紅想賴賬,不承認,小明想起訴,但這時候法院在查明后,就會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也就是小明沒辦法告小紅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但如果當時小明給小紅寫的是借條,也沒有約定還款日期。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依然過了兩年以后,小明讓小紅還款,小紅賴賬,但這時候,訴訟時效就才剛剛計算,而且有整整20年,小明都可以用借條的事實依據來起訴小紅,讓小紅還錢。

另外:借條可以直接的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的是欠款關系。借條肯定是對方欠了你的錢,但欠條則不一定是借了你的錢。
也就是說,借條形成的原因就是特定的借款事實,但是欠條是基于多種事實產生的,比如因勞動,買賣,承辦經營合同,損害賠償等。
所以在法庭上,如果是借條,借條持有人只需要向法官簡單地陳訴借款的事實經過。
但欠條持有人,就需要向法官陳訴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抗辯、否認。持有人就必須向法官更詳細的陳訴欠條形成的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