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一個已經退休的老檢察官來回答這個問題,也許你會滿意。
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會遇到。
法律上規定,與未滿十四周歲的女孩子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論處。(《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可是,社會是復雜的,有許多情況不是非黑即白、非對即錯的。
遇到題主所說的這種情況,有經驗的辦案人員會根據具體情況來考察,綜合全案的證據來判斷和決策。
由于現代社會人們的生活條件普遍得到改善,足夠的營養使女孩子的發育較之過去普遍提前。有許多不滿十四周歲的女孩子已經發育得非常成熟、非常豐滿,從表面上看,與已經成年的姑娘相差無幾。
有時候,有些不滿十四周歲的女孩子,可能是為了貪圖錢財,也可能是為了滿足性欲、體驗性生活,也有的是仰慕男子的相貌,會謊報自己的年齡,與成年男性主動發生性關系。
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能證明成年男性確實認為該女子已經年滿十八周歲才與之發生了性行為,比如,有些不滿十四周歲、發育豐滿的女孩子賣淫,冒用已滿十八周歲的他人的身份證件;還比如,有的女孩子與嫖客用微信聯系,謊報年齡稱已經年滿十八周歲,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簡單的認定男子強奸了幼女,不宜以罪論處。
認定犯罪行為,必須主觀和客觀相統一。犯罪嫌疑人必須主觀上有犯罪故意,客觀上有犯罪行為。司法實踐中,不應該出現客觀歸罪的現象。
當然,有時候這種證據搜集起來是比較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