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未必是壞事,HR可能故意刁難你,讓你找不到下家,但你要是不怕折騰,就可以拿著這份離職證明,反咬他們一口。而你要是怕折騰,就要求他們重開離職證明,不同意就找勞動部門。
一般的員工離職流程是,員工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離職,然后公司安排交接事項,等工作交接完成之后,公司在你最后一個工作日下班的時候,給你開具離職證明,然后你就正式離職了。
員工向公司提出離職,可以是口頭通知領導和人事,也可以是書面通知,向公司提交一份《離職申請書》,說清自己關于離職的原因和想法,一般基層員工口頭通知就行了,高層管理人員才需要提交《離職申請書》。
員工在正式離職之后,就可以去找新工作了,找到了下家,在入職的時候提交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就可以了。但是要是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上寫的是“被辭退”,那下一家公司一般是不會接收的。所以一份“被辭退”的離職證明,對員工找下一份工作是有很大影響的。
明明是主動離職,公司為什么要在離職證明上寫被辭退?
只要是神志稍微清醒一點的HR,在給離職員工開具離職證明的時候,相信都不會弄錯,把主動離職寫成被辭退。他們之所以這么做,一般都是故意的,原因就是想故意刁難你,讓你拿著這份“被辭退”的離職證明找不到下家。
我曾經就親眼見識過這樣的事例,公司的一位技術大咖要離職,跳槽到另一家公司,領導想要挽留他,但是沒留住,并且兩個人還發生了一些口頭上的糾紛。在那位技術大咖正式離職的那一天,他拿到HR給他開具的離職證明,結果發現離職證明上面寫著他是因為工作態度不佳被辭退的。
不過那位技術大咖并不是什么軟柿子,拿到這份離職證明的時候,他當場就怒了,因為他過幾天就要去下家公司入職了,手里拿著這樣一份“被辭退”的離職證明,他知道自己是不會被下家公司接收的。
所以他就強烈要求HR給他重新開具離職證明,并且還說如果不重開的話,那就直接申請勞動仲裁。最后HR迫于他的威嚴,只好給他重新開了一份離職證明。
這樣的事情其實是很常見的,特別是在一些小公司,老板和領導小肚雞腸,看著員工離職,想留又留不住,所以就在離職證明上面下手腳,故意來刁難他。
離職證明的用處?
對絕大多數人來說,離職證明僅在于入職下一家公司的時候用,很多公司在新員工入職的時候,都是需要他們提交離職證明的,除非你是應屆大學畢業生。
下一家公司為什么要這份離職證明呢?一是防止你腳踏兩只船,與上家公司的關系沒撇清,又來入職下家公司,這可能會把下家公司扯入法律糾紛。離職證明,本身就是一份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其根本目的,是為了證明你與一家公司的勞動關系已經結束了,讓下一家公司放心去聘用。二是為了證明你的工作經歷,看是不是和簡歷上寫的一致。
所以為了證實你的工作經歷,以及防止法律上的風險,下家公司在新員工入職的時候,一般是需要員工提交離職證明的。
在離職證明中,需要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日期、工作崗位、本單位工作時間等等,這幾項是必須要寫清楚等等。
此外,離職原因是可寫可不寫的,它主要表面你是主動離職還是被動離職。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候,是需要看離職原因的,只有你離職證明上的離職原因寫的是被動離職的,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份“被辭退”的離職證明,意味著什么?
一份“被辭退”的離職證明,就是在離職證明上寫明了離職原因為被辭退,這對你來說,可以說是既有好處,又有壞處的。
第一,就是對你找下一份工作有影響。就算你在面試的時候表現得再優秀,但如果在入職的時候,下家公司如果看到你是被上家公司辭退的,那就會對你表示懷疑,從而拒絕錄用你,可以說是一票否決。這是對你不好的地方,也是影響最大的地方。
第二,你可以向公司索要經濟補償,一般公司方面主動辭退員工的,是需要給員工經濟補償的,有的是N+1補償,有的是2N補償。個人主動離職是沒有這些補償的,所以很多公司在辭退員工的時候,為了避免損失,想辦法逼迫員工主動離職。當然也有很多員工,在公司辭退自己的時候,不僅不傷心,而且還笑得非常開心,因為有這個經濟補償。
但是在索要這個經濟補償的時候,你需要確認你離職的時候沒有提交過書面的《辭職申請書》,《辭職申請書》的法律效力是要大于離職證明的,如果有《辭職申請書》,那就沒法證明你是被辭退的。
第三,你可以拿著這份“被辭退”的離職證明,去就業服務中心領取失業保險金。在社會保險法里面明確規定,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一,失業前本人和前單位已經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
第二,非本人意愿而中斷就業的。
第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意向的。
我們在工作期間,公司給我們繳納的五險一金里面,是包含了失業保險的,所以第一個條件就滿足了。如果是公司給我們開具的離職證明是“被辭退”,那第二個條件也滿足了。第三個條件只要進行失業登記一下,就滿足了。所以去就業服務中心領取失業保險金,是完全沒問題的。
不過,如果你明明是主動辭職的,公司故意給你開具“被辭退”的離職證明,你拿著這份離職證明去領失業保險金,其實屬于騙保行為,不值得提倡。
第四,如果你因為這份“被辭退”的離職證明,找不到工作,被別的公司拒絕,那你是可以向公司索賠的。在《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害,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你明明是主動辭退,公司卻給你開“被辭退”的離職證明,那這就是一份虛假的離職證明,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而你要是因為這張虛假的離職證明,找工作被拒,那你就可以向公司索賠。
明明是主動離職,但公司卻在離職證明上面寫被辭退,該怎么辦?
真要遇到這種事,你可以有以下幾個選擇:
第一個選擇,與公司協商,要求重開離職證明,不然會影響你找下一份工作。要是不愿意,那就向勞動部門求助,要求公司責令改正。
第二個選擇,與公司協商,要求給予經濟賠償,不同意就直接上勞動仲裁。但是這里需要注意,如果你在離職的過程當中,有書面文件證明你是主動離職的,那就算是勞動仲裁也沒用的。
第三個選擇,先找工作,如果下家公司因為這份離職證明而拒絕了你,再起訴上家公司。但這個官司打起來,費時費力,成本有點高。
至于領取失業保險金,可用也可不用,如果你資金緊張,沒錢過日子了,那就可以用,如果自己不緊張,那就沒必要了,畢竟這屬于騙保行為,你明明是主動離職,那說明你就有再就業的能力。
以上三個選擇,個人建議采取第一個選擇,第二個選擇的把握性不大,很難斗得過公司,因為很多公司在你提離職,走流程的時候,都是會留證據的,證明你是主動離職。而第三個選擇的話,太費時費力了,個人很難經得起這樣的折騰。
只有第一個選擇,是最保險的方法,既能防止自己找工作不受影響,還省時省力。所以碰到這事,一定要讓公司重開離職證明,不同意就找勞動部門來解決這個問題,以免影響到自己找下一份工作。
總結
遇到這種事,公司明顯想刁難你,讓你找不到下一份工作。但你拿到這份“被辭退”的離職證明,可以做的選擇有很多。你可以向他們索要經濟補償,也可以在找工作被拒后,起訴他們,此外還可以自己拿去領取失業保險金。
但為了保險起見,還是在發現之后,立馬就要求他們重開離職證明,不行就找勞動部門解決。這是最省時省力的做法。你要是不怕折騰,那就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向他們索要賠償金,或者在找工作被拒后起訴他們,這樣你付出越多,獲得的收益可能也就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