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都使用行政編制,但是,擁有行政編制的不一定是公務員,二者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
首先,我們看一下公務員的定義。
根據《公務員法》第二條,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是干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
可以看到,公務員必須要符合四個條件,行政編制只是其中一個必要條件。
因此,我國有不少人員使用行政編制,但又不屬于公務員,常見的有以下三類:
第一類,是機關工勤人員。
目前,我國的機關事業單位中只有兩種編制,機關使用行政編制,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
因此,正式在編的機關工勤人員使用行政編制,是一種比較特殊的行政編制。
不過,工勤人員不是國家干部,而是工人身份,不納入公務員的范籌。
目前,行政工勤人員屬于歷史遺留問題,已經不再對外招錄,人員實行自然消減、只出不進的政策,每退休一人,就核減一個編制,直到徹底退出歷史舞臺。
第二類,是群團機關工作人員。
根據中央有關文件,群團機關(如工會、婦聯等)工作人員使用的不是事業編制,而是行政編制。
但是,群眾團體組織由于單位類型的特殊性,其中的工作人員不納入公務員的范籌。
這從2020年施行的《公務員范圍規定》可以看出,群團組織中只有工商聯機關的工作人員屬于公務員,其它群團機關工作人員都屬于參公管理人員,通過公務員考試進行招錄,轉正后填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表》。
第三類,是消防員。
這是比較特殊的一類,消防隊伍改革之后,原先的警官(軍官)轉隸為了消防指揮員,成為了公務員。
原先的戰士則轉隸為了消防員,他們占用行政編制,但卻不是干部身份,不屬于公務員。
官方的說法是,“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在公安消防部隊轉制后確定的行政編制總規模內,單列消防員專項編制,編制不具體到個人”。
簡單說,消防員占編不入編,編制屬于崗位而非個人。
這從各級消防救援隊伍的三定方案中也能看出,先核定總的行政編制數,再加括號明確干部編制數和消防員專項編制數。
另外,消防員由應急管理部、人社保自行組織招錄,想要成為消防指揮員,還要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國考)才行。
綜上所述,擁有行政編制的不一定是公務員,二者不是劃等號的兩個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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