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怕呀!
作為HR,我們經常說:愿意去仲裁的員工都是【好員工】。
我們不擔心那些去勞動仲裁的員工。那些不去勞動仲裁,天天來單位堵門,鬧事的員工才討厭呢。
為什么不怕勞動仲裁呢?我總結了以下幾條。
勞動法規的處罰不夠嚴厲
為什么說勞動法規處罰得不夠嚴厲呢?我們來看看兩部勞動法規。
先看1995年1月1日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在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規定了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處罰情況。
在實際中比較常見的違法行為是:不繳納社保、超時加班、克扣工資等。我們看看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我們可以看到,當用人單位有以上違法行為時,就是補上該交的錢,補上該發的錢,最多再給點補償金了。
這些錢本來就是應該出的,如果員工不要求,不去仲裁,也許就“省”了呢?
我們再看看《勞動合同法》
法律責任部分從第八十條到第九十五條,其中第八十七、八十八、八十九涉及到對企業的處罰: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們看了以上條款,可以知道,一方面是行政處罰或追加刑事責任,一般勞動糾紛不會上升到這個激烈程度。第二方面就是給勞動者補償,這個很常見,就是兩倍工資。
唉,老板們經常說一句話:能用錢搞定的問題都不算問題。
這些罰一點點錢的事,震懾不住那些黑心老板。
勞動仲裁后的處罰對企業聲譽影響不大
有些企業害怕勞動仲裁,是因為那些企業要上市,要參加招投標。如果有法律訴訟、處罰等不良記錄會受到影響。
而大部分的中小型企業,并不需要擔心這些,所以也就不在乎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對HR來說是標準操作流程
作為HR呢,也希望員工去勞動仲裁。
因為去仲裁了,對HR來說就是一個標準操作流程。
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在什么樣的情況下,該支付多少錢,有明確的規定。不用在老板和員工之間左右為難了。
HR最煩的是那種不肯去勞動仲裁,而是天天來你辦公室坐著和你談條件的員工。
實際上,HR是沒有權利答應員工什么的,只是在老板和員工之間溝通協商,希望能達成一個和解條件。而且這樣的談判是沒啥保障的,我就見過好幾次,談好離職條件,員工又去仲裁了。
仲裁庭上,HR出示《離職協議書》,而員工說當時是被迫簽訂的,不算自己的本意。
所以呢,HR不但不怕,還希望員工去勞動仲裁。
HR作為單位的代表,那也就能說明,單位不怕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