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撿到文物上交,是有法律依據的
可能有人看到了先要急眼,憑啥我撿的就要上交?文物價值那么高,我上交了就給“五百塊+錦旗”,不公平!
莫急,我只在這里針對問題來說法律依據,要噴的可以換地方去噴,這里不歡迎。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對于文物的歸屬權有明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
此外,在我國《刑法》中,還有專門的妨害文物管理罪,對于非法侵占、銷售國有文物的,會予以處罰。
由此可知,無論地下文物還是水下文物,其所有權都是歸國家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所以,從法理上講,文物與煤、石油等礦產資源是一樣的,撿拾到文物,應當上交。
當然,在現實當中,藏匿乃至盜掘文物后沒有被發現因而也沒有承擔處罰的行為,比比皆是,有些被侵占的國有文物甚至能夠通過文物黑市流通。這種不合理的現象反映出當前文物法規落實的不力。
2.什么樣的文物可以拍賣流通
法律對于文物的歸屬,并非一刀切地劃歸國有,老百姓可以通過合法渠道獲得文物,稱之為“民間收藏文物”,這樣的文物是可以拍賣的。
一般來說,以新中國成立的1949年為限,此后出土的地下或水下文物屬于國家所有,此前的則可以歸屬個人。
歸屬個人的文物中,既包括祖祖輩輩流傳下來的祖傳文物,也包括從文物商店或者拍賣行購買而來的合法文物。
我們經常會在一些鑒寶類節目中看到,一些人拿著自己的藏品上節目,聲稱這是祖傳的,結果被專家判定為贗品。
這種現象說明什么?
心虛。
一方面,是對自己藏品的來源合法性存在疑問。一方面,也是對藏品的真偽感到不踏實。
真正的祖傳文物,需要傳承有序,尤其是一些價值很高的“國寶級”文物,其流傳過程中的收藏、轉讓、售賣都是有非常多的證據存在,不是隨隨便便就可以當祖傳文物的。
提到文物的歸屬權,有些人總是說,“外國”都是誰撿到文物就歸誰,反正在這些人的眼中,除了中國就是“外國”。
事實上,盡管不同國家對于文物的歸屬權的管理辦法的確有所不同,但是大多數國家還是會將地下文物收歸國有的,而且嚴禁民間愛好者自己去隨便挖掘,跟我國的文物政策并無根本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