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執行"注射死刑"以及"安樂死"的藥物成分里,一般都含有高濃度的氯化鉀。也就是說,給人注射氯化鉀,本身是具有一定危險的,特別是高濃度或大量劑注射氯化鉀,可導致心臟驟停,繼而引發死亡。我想,作為一個高年資的護士,這一點肯定是應該知曉的。那么很明顯,這樣的一個護士,給自己注射氯化鉀,導致死亡,極有可能是"自殺"。那么,對此該醫院需承擔賠償責任嗎?
出了這樣的事情,可能大家都不愿看到,但醫院需不需要,為此承擔賠償責任,還得看具體情況來定。我認為有下列情況,醫院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①該護士是執行本醫院醫生的醫囑,給自己注射的氯化鉀導致的死亡。這種情況,該護士本身是沒有自殺意愿的。比如該護士,在某種情況下,醫院醫生認為需要注射氯化鉀。但由于自己是本院的護士,所以就有可能自己給自己注射了。如果是這種情況,醫院肯定就有很大的責任了,甚至有可能會承擔全責。
②該護士雖然被認定為自殺。但護士自殺時,使用的注射器以及藥品(氯化鉀),屬于醫院的物品。那么該護士,無論是在任何地方,實施了自殺行為導致死亡。醫院都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說白了,醫院的物資管理不嚴,對這個事情存在一定因果關系。
③該護士雖然被認定為自殺,但其自殺的原因與醫院有關。比如,該護士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或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了醫院領導的謾罵與侮辱等。那么如果是這種情況,不管該護士是在哪里拿的注射器和藥品,以及無論是在哪里實施了自殺行為,醫院都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④此外,護士的死亡地點在醫院,特別是在上班時間發生的死亡,醫院肯定也免不了會承擔責任。而且醫院作為救死扶傷的地方,對這種事情本來就有救護義務。那出現護士給自己注射后,醫院有沒有進行搶救,搶救的過程是否規范等,都可能會造成醫院對死者進行賠償的緣由。
當然,如果沒有上述情況,出現這樣的事故,醫院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了。比如,該護士因為和家人吵架賭氣,然后在外面購買了注射器以及氯化鉀,在家中實施注射,導致死亡。又比如,護士通過合法手段,在醫院購買了注射器以氯化鉀等物品,回家進行了"自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