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解答1:
公安機關在接到報警以后,什么情況下可以不出警?
根據相關規定顯示,公安機關設立110報警服務臺,負責全天24小時受理公眾緊急電話報警、求助和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現時發生的違法違紀或者失職行為的投訴。對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110報警服務臺接警工作人員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項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并視情予以必要的解釋。
也就是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以內的報案事項以及求助事項,且情況緊急的,公安機關都應該及時出警并處理警情,對于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事項或者是不屬于情況緊急的事項,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出警。
以下情形公安機關必須出警:
一,緊急報警事項:
1,刑事案件;2,治安案(事)件;3,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4,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5,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二,緊急求助事項:
1,發生溺水、墜樓、自殺等狀況,需要公安機關緊急救助的;2,老人、兒童以及智障人員、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員走失,需要公安機關在一定范圍內幫助查找的;3,公眾遇到危難,處于孤立無援狀況,需要立即救助的;4,涉及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出現險情,威脅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和工作、學習、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機關先期緊急處置的;5,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其他緊急求助事項。
以下情形可以拒絕出警或者根據需要確定:
一,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求助事項。
二,公民遭遇侵財以后,親自到公安機關報警,但是不屬于情況緊急,需要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偵查定性的。
三,對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或者失職行為的投訴,不需要緊急處置的。
四,其他不需要公安機關緊急處置的。
問題解答2:
什么情況公安機關應該不予立案?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領導批準后可以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這里提到的“不予立案”是指的不能立為刑事案件,但是有些案件即便是不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公安機關也可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例如警告,罰款,拘留等。
一般而言,符合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都會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1,案件沒有犯罪事實,屬于民事經濟糾紛的。
2,涉案數額較小,達不到立案標準的。
3,因為鄰里糾紛,口舌糾紛,家庭糾紛引發的,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
4,其他符合不予立案情形的。
延伸解讀:
總之公安機關不出警,或者不予立案肯定有其法律依據。但是,如果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出警的行為是錯誤的,可以依法向本級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的督察部門進行投訴控告。
如果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作出的不予立案的決定是錯誤的,可以依法啟動復議復核程序,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法律依據:
《110接處警工作規則》
《刑事訴訟法》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