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法定
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則、程序等,由法律、法規規定。從法律技術上分析,該條是授權性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法》授權各級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可以制定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的法律、法規。
從法律層階上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授權規定排除了各級政府的通過行政法規和政府規章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需要注意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具有地方性事務的特征,這里的“法規”是專指地方性法規,而不是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特指國務院指定的規范性文件。
- 設區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法規,但是,根據《立法法》規定,設區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僅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并不是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的內容,由此可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確定,法律層次僅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
目前,我國并沒有法律、法規規定,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外上學、就業、服兵役等原因將戶口遷出當然喪失成員身份。現實生活中,農村人成為了國家公職人員一般不參與分配,并不是說他們已經喪失了身份而不能分配,而是農村村民,或者相關部門想當然地認為他們喪失了成員身份,公職人員的身份約束了他們的權利行使。例如,公職人員的近親屬對拆遷提出異議時,相關部門還要求公職人員做通思想工作。
農村人在私人企業上班,并不受上述公職人員身份的約束,且戶口并沒有遷出,其完全可以依法行使權利。倘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不能舉證證明原集體經濟成員外出工作喪失成員身份,受侵害的村民可以根據我國的《民法典》第265條第2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行使撤銷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