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為什么要交養老保險?為什么公務員就不能交養老保險呢?其實公務員就是一種職業,和企業職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樣,從事的是一個行業,一種就業崗位,也是謀生的飯碗,屬于城鎮在崗職工的序列,所以公務員和其他城鎮職工一樣,依法按時繳納職工養老保險,這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精神的。
公務員繳納養老保險,其實啟動的時間還是比較早的,我記得我在縣委機關工作時,第一次扣繳養老保險的時間是1997年1月,企業職工開始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是1992年10月。但是從國家開始養老被保險制度改革起,對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都是提上了議事日程的。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第一個文件是國發(1991)33號文件,即《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從這個決定的標題看,主要是指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但是在該決定第十二條也提到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的問題,原文是這樣表述的,即“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農村(含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分別由人事部、民政部負責,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當初我國在制定養老保險的政策措施時,首先是從企業開始的,但是也有一個綜合性改革的思路,在進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基礎之上,要分別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農村等群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
按照國發(1997)26號文件精神,即《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這個決定的發布實施,我國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從試點到正式實施,而且養老保險制度達到了全國統一,這種模式就是社會統籌加個人賬戶的模式。
根據國發(1991)33號文件精神,我國不但順利完成了全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建立了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直到2014年建成了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經驗和社會氛圍。
雖然我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試點是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改革基本上同步的,在部分省市、自治區也先后進行了幾十年的試點,但公務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也算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一個深水區,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最大的一個難點、重點問題。雖然試點了20多年,但在辦理退休時沒有按照試點時繳納的養老保險來計算基本養老金,仍然是按照老制度來領取退休金。
但試點取得了經驗,只是在什么時候開始實施,怎樣實施的問題。在2014年隨著《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下發,所有的機關、事業單位全部納入了繳納養老保險的制度體系。由于養老保險屬于一種制度規范,所有的機關、事業單位都必須是要強制執行的。從此公務員也要像企業職工那樣,依法繳納養老保險,在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才能辦理退休,按月享受養老金的待遇。
綜上所述,公務員依法繳納養老保險,是我國養老制度雙軌制終結的體現,標志著全國統一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真正建立,是我國養老制度不斷深化改革,逐步完善和統一的標志,是大勢所趨,也是新形勢下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和時代發展的必然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