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的情況不符合常規。
按照常規,不管是一審還是二審,法院開完庭后,如果不是特別明顯的錯誤,法官在判決結果出來之前,即書面判決書出來之前是不會將結果告訴你的。這雖然不是法律規定,但是是一種慣例。這樣做的好處是,判決結果沒有出來之前,如果當事人知道結果對其不利,往往會采取各種方法試圖改變這種結果。比如找領導、找關系,甚至向紀檢部門、政法委等部門反映,這都會結法官帶來很大的麻煩。如果當事人知道結果對他有利,也有的當事人會向各處吹牛,或向對方當事人顯擺,造成矛盾升級。所以,法官是很少在判決之前將結果告訴當事人的,不管是勝訴一方,還是敗訴一方。
所以我認為,一審贏了,二審開完庭了,一審法官打電話說二審要改判,這其實是一種不正常的情況。(1)一審法官案件判決完了之后,他的工作也就做完了,不應當再去干預或打聽二審的結果。如果打聽,就是不正常的情況。可能是一審做出判決后,他心里沒有底,想看看二審到底會怎么判。也可能是一審法官同你的關系不一般,特別關心這個案件。作為法官,無論哪種情況都是不應該的,嚴格來講都是違紀的做法。(2)二審法院開完庭之后,自己的書面判決結果還沒有出來,也不應該告訴一審法官。即使是上下級關系也不妥當。如果告訴,就有可能出現我上面說的兩種情況,即敗訴的當事人會試圖改變這種結果,勝訴的當事人也可能會拿這種結果生出很多事來。
當然,你的問題可能是讓我告訴你,如果二審結果對你不利怎么辦?
我認為有三種方式:
(1)就象我以上所說的,你可以找有關領導,特別是分管的領導出面,找承辦的法官干預案件,看能不能改變結果。如果有違紀現象,你也可以同時向紀檢部門、政法委等部門反映。這種做法法院是不支持的,但有時確實有效果。
(2)你可以在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有的案件可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有的案件只能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
(3)如果再審駁回了,你還可以在二年之內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要求他們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如果抗訴申請被駁回了,那訴訟程序基本就終結了。
最后一道救濟方式就是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案件確有錯誤,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進行再審。這是一種兜底的措施。現實也是有的,我就經手過這樣的案件,所以有程序都走完了,只有最后這一招,也成功了。當然那花費的精力也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