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務公司承擔主要責任
《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規定》(法釋〔2014〕9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即“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這里說的勞務派遣單位就是你說的勞務公司,你和勞務公司簽訂的是勞動合同,建立的是勞動關系,那么勞務公司要為你購買工傷險,承擔工傷責任。
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 :“……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我們應該怎么做
不論勞務公司有沒有為你購買工傷險,拿著勞動合同以及實際工作企業的相關證據,去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憑工傷認定要求這兩家公司支付相關的醫療費、康復費、護理費、停工期間的工資等等,如果遇到兩家公司互相推諉,拿著相關證據去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