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個答題,婚內強行的性行為,還真夠不上強奸罪,于是有的人就覺得這是與法律相悖的,因為強奸罪的定義,是以違背婦女的意志為標準的,其實不然,因為婚內的夫妻生活是受法律保護的,我覺得真要出現了這種情況,只能按傷害處理,其實傷害的鑒定也是很嚴格的,沒有重大的傷情,法律也是無可奈何的。
因此,就給一些采用暴力,與婚內的妻子強行性行為的人鉆了空子,真讓婚內的妻子無可奈何,而唯一的避免,只能在感情出現裂痕的時候,婚內的妻子,只能離開自己的丈夫,也就是婚內的分居生活。
當然在婚內強行性行為的問題上,也不排除一些做妻子的對性的反感,和對自己丈夫的反感,而拒絕履行做妻子的義務。
因此本人建議,為了家庭的和諧,做妻子的如果在生理上出現性的反感,需要趕快就醫,如果在心理上出現反感,希望以家庭責任為重,盡自己當妻子的責任。
當然,最好的辦法還是好聚好散。
但是,話又說回來,婚外情發生的性行為,雖然不在婚內,但卻是雙方自愿的行為,因此,法律也無可奈何,只能用道德譴責他們,或者他們以夫妻的方式生活在一起,才能追究他們的非法行為,也就是重婚罪。
其實,一些婚內妻子拒絕性生活,也是有很多原因的,比如家庭負擔的過重,是身體出現了亞健康,或是在事業上受到挫折,而加重的心理負擔,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能力,對于這一點,做丈夫的應該多一些理解,或者好言相慰,或是幫助解決出現的問題,靠相互支持,相互理解,而增進感情。
在有感情的基礎上進行性行為,那是美好的,強勢于強行的性行為,就像強奸犯一樣,自己的心里也有陰影。
由于丈夫的不檢點,或是另一方的過錯,在離婚的時候,在財產分割的問題上,是要付出代價的,也就是財產分割的時候,所得財產受到損失。
這就造成了一些有心機的人,在嫌棄自己的妻子或丈之前,就已經轉移了他的財產,給他們離異時財產分割造成很大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