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之見:刑事被告人取保侯審也‘’必須出庭‘’,只有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才可以不參加庭審。
一,作為刑事共犯,必須出庭。所謂‘’刑事共犯‘’,簡單的說就是二人以上經(jīng)事先共謀或雙方心知肚明相互配共同實施的故意犯罪。共同犯罪與單獨犯罪相比較社會危害性要大,同時只要嫌疑人沒有免除處罰的法定情節(jié),檢察機關(guān)會依法一并提起公訴,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一旦被提起公訴必須出庭,不得缺席審判。
二,如果作為‘’刑事共犯‘’,檢察機關(guān)在審查起訴時確認:作案時不滿十四周歲、協(xié)從犯、既是從犯還具自首和重大立功情節(jié)…等法定減輕免除處罰情節(jié)依法必須或可以作出刑事不起訴決定的,可以不出庭。
三,如果作為“刑事共犯"在檢察機關(guān)己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jù)庭審需要被通知出庭時這時你已不是作為被告人身份而是以‘’污點證人‘’的身份出庭不是受審而是‘’出庭作證‘’了。
四,至于‘’取保候?qū)彙瘍H僅是一種針對被刑事立案后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不被羈押、監(jiān)視居住的強制措施,它并不決定是否出庭。一旦檢察機關(guān)以被告人身份提起公訴,‘’取保候?qū)彙椒ㄍラ_庭時就必要到庭接受審判。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