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肯定地說:這是假的。為什么呢?
首先,退休是一個隨著時代的發展不斷地改變具體內容的歷史概念。嚴格地說起來,我國的退休制度大體經歷了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現行社會保險制度實施之前。也就是從建國初期一直延續到上世紀八、九年代。這一時期,實行退休制度的人員對象是: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的正式職工,當時的說法是經過人事、勞動部門的批準,招工、招干之后正式參加工作的在冊人員。除此以外的任何人,根本就不存在退休的問題。毫無疑問:退休與正式參加工作,是互相對應的。沒有正式參加工作,自然就不存在退休的政策前提。
何況,按照當時的勞動人事管理政策,每一個招工、招干的工作人員,都要建立內容詳細的個人勞動、人事檔案,從批準招工、招干的正式文件,到每一次的工資調整,職務職級晉升都有詳細的記載。之所以如此嚴格地控制工人、干部的數量,最根本的原因糧油食品的供應跟不上,加上當時工業、商業也不發達,需要不了那么多人。60年代的城市職工大精減,根本的原因就是當時的國家建設項目攤子鋪得太大,造成了工農業比例失調,通俗地說,其實是當時農業現狀根本無力支撐城市工業發展的需要。
第二階段: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是從國有企業開始逐步試點、推廣到全國大面積地普遍實施的。時間范圍大致在1986年至1992年之間。這時的政策主要以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主。隨著由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為主體的社會保險制度的推行,國家逐漸地放寬和擴大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企業范圍。說到底: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業,都必須參加由職工個人和用人企業雙方共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式,實行新的社會保險制度。直到2010年,經過多年探索、不斷調整完善之后建立起來的新的社會保險制度,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方式固定下來。這一時期的企業職工,是《社會保險法》中規定的城鎮職工。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很明顯: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法定條件只有兩個: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也就是說:城鎮職工都是可以退休的。目前執行的法定退休年齡是:所有男性60周歲,女性干部55周歲,女性工人50周歲。2、累計繳費滿15年,其實這只是法律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
詳細地比較一下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就會發現:舊的退休制度和新的社會保險,在人員范圍上是有重大區別的。主要的區別是企業職工的范圍大幅度地擴大,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范圍事實上沒有任何變化。
更準確地說:在將舊的退休制度下應該享受退休金待遇的人員,全部納入到城鎮職工這一范疇時,就必須處理好新、舊兩種制度的順利銜接和平穩過渡。正是基于這一考慮,國家才專門設立了視同繳費年限這一法律概念。說到底就是: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前參加了工作的人員,改革之前的工作年限就是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的應繳社會保險費,由國家財政負擔。毫無疑問: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后參加工作的所有城鎮職工和所有的非國有企業的職工,一律都沒有視同繳費年限。總而言之:享受視同繳費年限待遇的人員,范圍并不大,以前都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工作。因此,視同繳費年限,本質上就是新、舊兩種制度轉換時的銜接措施和平穩過渡辦法。否則,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前參加工作的城鎮職工切身利益會嚴重受損,甚至血本無歸。
用一句話概括:按照原來的退休制度,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并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已經全部并入到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的城鎮職工之中了,在達到法定條件時,亦然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從而開始領取基本養老金。
目前情況下,沒有任何工作經歷的農民,唯一可以與退休搭上界的情形是:在有相應經濟負擔能力的情況下,以靈活就業人員的個人身份,自行繳費參加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畢竟,靈活就業人員是城鎮職工的組成部分,是其中的一個人員類別。
其次,再看一下憲法的規定。2018年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很明顯: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國一切法律的根本依據,相應地,我國的任何法律也不得與憲法的原則規定相抵觸。從這個規定看:這里所說的法律規定,其實就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行退休制度的人員范圍:僅限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沒有任何工作經歷的農民,憲法中根本未列入到實行退休制度的范圍之內。總而言之:至少在目前情況下,我國根本就沒有建立農民退休制度。
所以,那些張口就把“農民”和“退休制度”直接掛起鉤來的一切說法,不過是一些毫無法律意識、別有用心的法盲,在一本正經地信口胡說,玩現代版的《西游記》而已。
最后回答題主提出的問題:聽說農村人也可以退休領工資了,是真的嗎?
在現行政策條件下,規定以農村的農民和城鎮無業居民為主要參保對象,繳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政策,是國務院于2014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文件,這是中央政府依法制定的行政法規。城鄉居民依法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法定條件是: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見以下截圖)。非常明顯的是:這里連“退休”這個詞都沒有出現。
所以說:在目前情況下,談論所謂的農民退休,只不過是過一過嘴癮,毫無實際意義。
最后概括一下:在目前情況下,沒有和城鎮職工同樣標準地繳費參保的農民,可以100%地肯定是不可能退休的,這種說法當然是假的。畢竟,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激勵原則是: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沒有足夠多的實際繳費,想通過憑空地玩概念、享受高標準的待遇,那是絕對不可能的事情。